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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立规防止固定资产贷款挪用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0日 03:34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5月20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将由银行受托支付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历时两年多的有关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立法工作近期取得重大进展。中国银监会昨日公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为防止贷款被挪作他用,《暂行办法》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据了解,此举可以有效防止借款人挪用固定资产贷款,保证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
  《暂行办法》明确,对于不宜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特殊项目和交易对象,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可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对贷款使用的监控能力等因素,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并应制定相应的监控办法。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银监会要求,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和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借贷双发需在事前就贷款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在贷后管理方面,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据银监会有关人士介绍,《暂行办法》从支付的环节强调银行需加强对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有些内容已经在商业银行的业务实践中被应用,而且在支付管理上也有一些灵活的安排,所以该文件的出台不会影响到企业贷款的申请使用,也不会抬高企业的贷款门槛。
  对于有关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可能增加商业银行成本的担心,上述人士解释称,这种管理有一定的成本,但是由此可以减少贷款损失,总体来看商业银行会从中获益。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于大小银行统一看待,一律按照办法中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为了给商业银行留出调整时间,银监会规定《暂行办法》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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