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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银行将可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06日 04:10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5月06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国家外汇局就相关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日前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今后中资银行将获准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
  《通知》摒弃了实践中因历史原因只能由外资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做法,中资银行在遵守《通知》要求的基础上,也可以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同时,简化了开户审核手续,放宽了境外机构外汇账户与境外之间往来的限制。外汇局有关人士称,这些措施十分利于境内银行和企业办理涉外业务,特别是大大便利了境外投资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和运作。
  对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户银行范围的扩大,境内银行普遍表示欢迎,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有利于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支持境内银行和企业扩大业务,应对危机。一些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认为,如此规定将有利于我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进行境外资金运作,保障其资金安全,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状态下,显得尤为重要。
  外汇局人士介绍说,《通知》填补了现行法规在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方面的空白,有助于防范风险,防止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成为资金非法流出入的渠道。《通知》要求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内资金往来按跨境交易管理,银行应按照跨境交易的要求,审核相关单证。
  为使这一规定落到实处,《通知》要求银行应在此类账户前统一标识NRA(NON-RESIDENT AC-COUNT),以使与其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账户性质,决定是否按跨境交易审核相关凭证。同时,为规范管理,《通知》要求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余额纳入外债指标管理,不得结汇、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此外,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一批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外汇管理规定91件,其中废止57件,宣布失效34件。
  据外汇局的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每年大约近2万户(含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的离岸外汇账户)。截至去年底,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超过10万户。外汇局人士称,这些账户因其不同性质散见在不同的文件中,有的甚至根本没有任何规范,导致这些外汇账户无论是在主体性质识别、总量统计方面,还是在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等方面,均带来一定程度的管理隐患,容易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金融动荡情况下更容易成为外汇资金大量进出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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