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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购房门事件别漏了贪污罪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24日 05:24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4月24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杨涛
  温州“购房门”事件出现新进展,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原主持工作的副指挥吴权书已被双规。
  在浙江,今年来因低价购房已先后有两名官员被认定受贿,并受到惩处。3月浙江省兰溪市粮食局原局长徐有芝因“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了房”,以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洞头县规划建设局原局长黄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
  2007年“两高”颁布有关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2007年7月10日,重庆市高级法院就对铜梁县原县委书记马平及其妻沈建萍采取低价购买高价返售商铺、低价购买门面房等手段收受财物的行为,判处其构成“受贿罪”。
  司法解释为官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低价购房”构成“受贿罪”扫清了障碍。不过,我们在温州“购房门”事件中,又遇到了新问题。根据网友的披露,在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的低价购房名单中,有49位是旧城改建指挥部的工作人员,有94位是“工作联系部门有关人员”。对于工作联系部门的领导利用职权“低价购房”,为旧城改建指挥部谋取利益,认定为“受贿罪”没有疑问,问题在于,这些低价购房的旧城改建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又该当何罪?
  从法律和法理上看,这些房屋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在旧城改建指挥部的控制之下,当然是公共财产,指挥部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低价购房,这与单位领导或者会计、出纳利用职务之便做假帐,侵吞单位的钱、财的行为没有什么区别,构成“贪污罪”是没有疑问。不过,从以往的做法来看,几乎没有以“贪污罪”定罪的先例。在某些官员和执纪司法部门人员看来,这种低价购房不过是单位内部给下属的一种福利而已,如果说有错,最多也不过是一种违纪而已,犯不着上升到刑事追究的高度。
  而且,司法解释对这种行为也未提到“贪污罪”,这更给某些人以不追究的借口,只知按司法解释的“条条框框”来办案的法官同样也可能因为缺少法律的明示而束手无策。其实,没有司法解释并不表明法律没有规定,对于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法律很明确规定为是贪污罪,司法解释并不是创造罪名,至多是起到揭开面纱的作用。如果以没有司法解释为由不追究这种内部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低价购房,实属荒谬至极!
  如今,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原主持工作的副指挥吴权书经被双规,温州“购房门”事件快要揭开盖子了,我们希望,那些内部利用职权低价购房者也能以“贪污罪”论处。在“低价购房”中激活贪污罪,不但让那些外面的官员受到法律的惩处,也让内部的官员受到法律惩处,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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