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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细化国企职工持股规范意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17日 04:15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4月17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按净资产基准定价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国资委日前下发通知,就《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明确。通知规定,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根据去年9月中旬发布的《规范意见》,国企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已持有《规范意见》中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发布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国资委此次下发的通知明确了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通知指出,《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通知指出,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通知还就国有企业改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通知明确,在实施《规范意见》时,出现有下列情况的,必须予以纠正:一是购股资金来源于国有企业借款、垫付款项,或以国有产权(资产)作为标的通过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二是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全部或部分资产未经评估作价;三是无偿使用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
  通知称,对于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资产折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国有企业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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