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17日 04:15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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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国资委日前下发《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央企应当于今年4月30日之前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报国资委。 根据通知,中央企业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应交利润基数和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暂缓三年上交的企业2008年度上交比例为零)为依据计算。企业在计算应交利润基数、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扣除法定公积金时,应当以经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列示的有关数据为基础。除以上两项抵扣事项以外,各中央企业在确定应交利润基数时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抵扣。 国资委称,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是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中央企业(含国务院确定暂缓三年上交的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事项的真实准确。(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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