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11日 03:39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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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为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文化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通知明确,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除条款中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通知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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