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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沪交易所部署一季报披露工作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31日 13:56 作者 张媛媛;黄婷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3月31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ST百花、国恒铁路将于4月8日、9日打头阵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黄 婷
  本报讯 昨日,深沪交易所发布通知,部署今年上市公司一季报的披露工作。根据两家交易所公布的2009年一季报披露预约时间表,沪市首份一季报将于4月8日披露,披露公司为ST百花;深市首份一季报将于4月9日披露,披露公司为国恒铁路。
  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上交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9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深交所则每日最多安排50家公司。通知称,凡在今年3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应当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并按照交易所确定的时间披露。
  通知明确,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通知同时要求,2008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中具体说明2009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如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并在季报中披露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通知称,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上市公司在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季报披露之前或与季报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对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通知要求其在本次季度报告的“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有关股东提出稳定股价措施的,应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情况。
  两家交易所均表示,将对季报进行事后审核。公司如接到交易所审核意见,应按要求及时对所涉内容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应按照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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