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26日 07:28 |
作者: |
许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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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许 岩 本报讯 昨日,商务部下发《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指出,资本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通知指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审核,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30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应书面征求同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意见。予以批准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一并即时向商务部备案。 通知要求,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后续变更事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和必备投资者变更的除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通知指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再行下放其他地方部门审批,通知单列出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等十个城市的外资企业可以向本市商务部门申请审核。且应及时将审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上报商务部,如有违规审批行为,商务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甚至收回审核、管理权限。 通知要求,创投企业应于每年3月份填写《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出具备案证明,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审核材料之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于5月份将情况汇总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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