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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衍生业务频亏国资委严令清理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25日 04:17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3月25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投机业务须立即停止,违规操作造成损失者将被追责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针对去年以来个别央企金融衍生业务巨额浮亏情况,国资委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责令各中央企业清理各类金融衍生业务。
  根据《通知》,本次清理范围的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
  《通知》要求,各央企要高度重视金融衍生业务的清理工作,对于超范围经营、持仓规模过大、持仓时间过长等投机业务,应当立即停止,并限期退出。
  同时,对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开展的业务,企业应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现阶段应逐步减少仓位或平仓,在未获得批准前不得开展新业务;对风险较高、已经出现较大浮亏的业务,企业应当加强仓位管理,尽力减少损失,不得再进行加仓或挪盘扩大风险;对属于套期保值范围内的,暂未出现浮亏,但规模较大、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敞口较大的业务,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实时监测系统,建立逐日盯市制度,适时减仓,防止损失发生。
  国资委表示,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规章开展业务,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国资委将对业务规模较大、风险较高、浮亏较多,以及未按要求及时整改造成经营损失的企业,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通知》明确,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一律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国资委同时对央企已开展或拟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提出具体要求。《通知》明确,持仓规模应当与企业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企业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据了解,各央企近期都对各自的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了清理,并把清理整顿情况上报给国资委。尽管具体亏损数额尚未对外公布,但有业内人士估计账面浮亏“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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