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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水二股东股权司法冻结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25日 04:17 作者 郑昱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3月25日证券时报第1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报讯 ST大水(000673)近日收到山西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大同市国资委根据2007年12月29日与南京美强特钢有限公司签订的重组协议,向山西省高院提出对ST大水第二大股东自然人储辉所持有的2000万股权申请保全。山西省高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对储辉所持有的2000万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09年3月30日到2011年3月19日。(郑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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