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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须加征缓税利息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20日 05:12 作者 许岩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3月20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许 岩
    本报讯  海关总署昨日发布公告指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
    公告规定,缓税利息具体征收办法如下: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现为0.36%。海关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即时调整并执行。缓税利息计算公式为,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对于计息期限的确定,公告指出,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加工贸易E类电子账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账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
    公告最后指出,经审核准予内销的,海关应当做出准予内销的决定,签发《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并批注相关意见,同时,选择征收缓税利息的适用利率种类为“活期存款”,交经营企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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