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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你没商量 切莫轻信非法经营网站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21日 03:36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2月21日证券时报第1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主持人:清 影 本期嘉宾: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张远忠律师
  来信选登
  最近上网看到广通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网站,即***。据称,“专家提供天天涨停板,每天公开推荐3只个股涨停板”。通过拨打公司网站的公开电话(0755-81108166)得知,是以会员形式收费。不知道这类公司可不可信?请指点迷津。
  ———深圳投资者
  质疑存在的合法性
  主持人:根据读者反映,广通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专家提供天天涨停板,每天公开推荐3只个股涨停板”,吸引投资者成为其会员。公司在网上发布股票信息、通过招收会员、收取会员费的方式推荐涨停板股票并盈利的行为是否合法?为此,维权信箱特邀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予以解答。
  张远忠:通过查看广通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的网站,多方搜集信息,针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我提出以下三个观点。首先,该公司设立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如果公司合法设立,便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简单、轻易查询到该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但通过查找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地方工商部门及其他企业信息查询机构的企业公开信息,并未发现名为“广通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的任何相关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并且,该公司主页上也没有相关企业信息,此举令人对该公司设立的合法性产生质疑。
  其次,该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所谓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9、170条、《证券、期货咨询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2、3、6、8条的有关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且,中国证监会对申请证券投资咨询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和规范。通过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地方证监会网站及证券行业协会,并未发现该公司具有相关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证明。如果该公司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其通过网络推荐股票的行为即为违法行为。
  第三,该公司招收会员收取会费的行为是否合法。据了解,广通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收取会员为目的,按照会员入会的时间长短收取相应的高额会费。这种招收会员的方式,称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简称会员制业务)。
  2006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制定《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该规定称会员制业务,是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或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及营销手段,面向不特定投资者招揽会员或成员,提供证券投资信息、分析、预测或者咨询意见等专业服务,并取得咨询服务收入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运作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应在开展业务15个工作日前,向注册地证监局、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备。在履行完报备程序之前,不得开展会员制业务。
  由此可知,要从事会员制业务必须首先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如果该公司不具备此资格,那么其招收会员收取会费的行为必然违法。而且,会员制机构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或以网络、软件等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时,应在相关栏目及业务发生场所,以醒目方式公示机构全称及业务资格证书号码、参与栏目的职业人员姓名及其职业资格证书号码。但这些内容在广通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网站上都无从体现。
  非法经营应承担责任
  主持人:既然如此,对于公司从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张远忠:首先,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如果该公司不具备相应资格却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有非法经营牟利的目的,且行为情节严重,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证券法》第197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由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给投资者或者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莫被虚假宣传迷惑
  主持人:看来,面对此类情况,投资者的确应该保持清醒认识。那么,投资者应如何识别和处理非法证券活动呢?
  张远忠:投资者在接触证券活动时,应该提高警惕,谨慎行事。如果是以广告、媒体、网络等公开方式,就要看是否有证监会的核准。如果没有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没有取得证监会批准的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即可判断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同时,也可查阅相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无中国证监会核准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还可登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核实相关信息。千万不要轻信口头承诺,碰到判断不清的问题时可向证券监管部门咨询。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切忌向有关机构、个人汇款。个人投资股票时应选择正规的投资渠道,到合法的证券机构进行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在遇到类似非法证券活动时,投资者可向中国证监会驻各地派出机构进行咨询、举报。最重要的是,投资者应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判断能力,务必注意风险。真正做得知法、懂法、守法,不被虚假宣传迷惑,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上观点仅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诉讼依据)
  (证券时报维权电话0755-83514165,维权信箱lwl@zqs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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