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03日 04:19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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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称,此举为推动海峡两岸海上直航。通知明确,对台湾航运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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