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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房产税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1月20日 03:08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1月20日证券时报第1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财政部:取消城市房地产税不会造成房价波动
  本报讯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同时,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由于城市房地产税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也不会造成房价的波动。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一直实行着一些单独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的税种。为统一内外税制,2007年和2008年,我国分别废止了对外资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只是在房产的保有环节还按内资与外资分别征收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 “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两个税种并存时,由于税收政策的差异,使内、外资企业及个人在房产保有环节的税负不尽一致。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标志着我国房产税制度实现了内外统一,也彻底结束了我国对内外资分设税种的历史。”上述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还表示,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征收房产税后,内外资企业可以按照相同的计税依据、税率及相关规定缴纳房产税,消除了税收待遇不一致的问题,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性原则和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内外资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公平竞争。
  据介绍,现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现行政策还对一些房产规定免税,包括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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