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12月26日 02:1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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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国家发改委和国台办近日联合发布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要求大陆企业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 上述规定要求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向发改委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的资金、行业背景、技术和管理实力;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危害国家安全、统一。上述通知还要求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在申请时,需先向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商同级台办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根据上述通知,大陆企业须凭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文件,向国台办申请办理该投资项目相关人员赴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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