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10月17日 03:4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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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6年10月9日在《证券时报》及2006、2007年年报、2008年中报等公告中相继披露了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南头支行诉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的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08年10月15日,公司接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4日签发的(2007)深中法执字第440号通知书:
1. 在本案强制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依法委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路证券营业部对本公司持有的61万股中国平安股票进行变卖,所得款项为23096443.5元人民币。
2. 2008年9月28日,深圳中院将上述款项中的22390975.93元人民币划至深圳中院账户,代位偿付本案项下的债务。
三、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对该案的或有债务在以往年度已经预提了担保损失,故该诉讼进展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的影响。
2.公司持有的61万股平安股票被深圳中院强行平仓后,公司2008年1-9月净利润为1343.27万元人民币。
五、其他事项
公司已就该项诉讼进展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时公司已经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依法查封了相关公司的股权和房产等。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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