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10月15日 04:34 |
作者: |
贾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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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智军、段银芳走私洗钱案一审宣判,认定王智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认定被告人段银芳犯洗钱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间,被告人王智军所任职的泰国永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用向海关低报价格的方法向10多家化纤企业销售废塑料数万吨,并要求购货方分两部分支付货款:一部分以远低于实际交易价的价格,由泰国永康委托国内外贸企业向海关报关后正常购汇支付;另一部分,即报关价和实际交易价之间的差额部分汇往段银芳等人账户内。事后,段银芳等人即持银行卡迅速提现金,再转给王智军。通过上述手段,泰国永康及其负责人王智军转移走私赃款合计3486多万元,而其中能够单独构成段银芳洗钱犯罪资金约2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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