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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竞价回购可付诸行动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月11日 03:39 作者 张媛媛;黄婷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10月11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深沪交易所发布《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上市公司竞价回购可付诸行动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黄 婷
    本报讯  昨日,深沪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确保相关业务的顺利进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此次《指引》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是回购股份方案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已回购的股份不得卖出;三是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将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报送交易所备案。
    根据《指引》规定的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公告回购报告书(预案)、独立董事意见等材料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平台。
    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报告书后,可以开始回购股份。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各定期报告中、以及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告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上市公司距回购期届满前三个月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在三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股份变动公告。股份变动公告应当确定回购股份的注销日。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上市公司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申报。另外,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以及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上市公司不得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指引》还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的内幕信息管理等事项作出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报送交易所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回购股份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深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回购股份的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该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数据,并在深交所网站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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