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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征利息税后税款仍实行分段计算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月11日 03:39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10月11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停征利息税后税款仍实行分段计算
  据新华社电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昨日在解答有关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时表示,此次利息税政策调整后,税款仍然实行分段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币、外币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两部门负责人指出,此次调整只是对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某人在2007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应该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至于储户在2008年10月9日以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一律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利息税根据储蓄存款利息孳生的时间不同,仍适用不同税率。此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两部门负责人表示,针对我国社会经济面临的新情况,此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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