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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决雪莱特上诉佛山中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9月19日 04:32 作者 范彪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9月19日证券时报第1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上市公司诉股东滥用权利案再起波澜不服判决雪莱特上诉佛山中院
  见习记者  范 彪
  本报讯 雪莱特(002076)与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正辉的纠纷再起波澜。因为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8月29日送达的判决,9月16日,雪莱特依法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前一次的诉讼中,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雪莱特提交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李正辉为了非法目的无故起诉、滥用权利,故驳回雪莱特诉讼请求。
  此次, 雪莱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上次差别不大:判令李正辉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3万元;判令李正辉在《证券时报》等媒体向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李正辉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撤销南海区人民法院上述判决。
  雪莱特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其一,原审法院曲解法律,适用法律错误。雪莱特认为,原审法院曲解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原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其二,原审法院将“滥用股东权利”与“滥用诉权”进行混淆,对李正辉是否滥用股东权利不进行审查,而审查李正辉是否滥用诉权;其三,李正辉滥用股东权利造成雪莱特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实际上,雪莱特和李正辉的纠纷由来已久。
  据悉,李正辉系雪莱特的发起人之一。2007年7月25日,李正辉在担任雪莱特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向雪莱特公司提出辞去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同年8月27日,雪莱特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李正辉的辞职议案。
  2007年10月19日,雪莱特董事长柴国生以李正辉未遵守在相关文件中作出的承诺和约定,无故辞去董事及副总经理职务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李正辉返还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并赔偿损失给雪莱特公司,涉及的标的额过亿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尚未审结,而这件案子也是雪莱特与李正辉纠纷的核心所在。
  2007年10月25日,李正辉认为雪莱特在未通知其参加董事会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并决议其辞职的议案,侵害了其作为董事的权益,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的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正辉于2008年3月10日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南海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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