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09月13日 04:3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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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通知(非公开发行后持有我公司168,202,722股,占总股本的33.08%),因涉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广场支行诉沈阳海星昊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续冻于2006年4月7日冻结的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我公司限售股份34,000,000股。
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询问确认本公司限售股份34,000,000股已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续冻,冻结期限自2008年8月13日至2010年3月24日。
截止目前,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其所持限售流通股29,000,000股(占总股本的5.70%)尚处于质押状态;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为沈阳海星昊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而冻结的限售流通股3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9%),尚处于冻结状态,冻结期限至2010年3月24日。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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