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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估值之惑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9月05日 04:27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9月05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近日,深沪交易所发布指引,规范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和转让信息披露行为,并要求拟注入资产预估溢价超过50%的须详细说明。业内人士认为,信披规则的细化有助于上市公司收购或转让矿业权的信披规范,相较以前是一大进步,但这只是程序上的规范,对于市场高度关注的估值问题,监管部门恐怕仍无能为力。
    青海一家钾肥生产企业高层在与本报记者的交流中表示,最近有关矿业权估值的问题引起了交易所的重视,在信息披露问题上,新规定中的标准非常详细,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加深入和透彻地了解拟注入矿产的信息,并能更充分地判断其中的风险和价值。
    对于上述矿业权信披新规的积极作用,一位资深注册会计师、评估师也表示赞同,但他同时认为,信披新规只是程序上的规范,对市场高度关注的估值问题,监管部门恐怕仍无能为力。
    这位评估师认为,评估和信息披露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程序,虽然信息披露可以做到及时、公正,但在估值方面,是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的准则来确定的,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对于矿业权的评估,可操作的空间非常大。
    据了解,由于采矿权是地下的东西,探明储量和可开采量会存在很大差异,而且矿场所属地域不同,它的开采条件、矿产品质也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内涵报酬率可以是8%,也可以是12%,每一个百分比的变化经过十几年的折现,价值都很惊人。
    他举例说,去年上半年一家评估机构给云南一煤炭采矿权作评估,刚开始评估机构给出的估值是1元/每吨,这家煤炭公司不干,认为太低,要求调整,评估机构再次评估后给出的评估是6元/每吨,前后相差6倍,解释估值变化的原因很多,包括地理位置、矿的品质、可采量等等,很难说究竟那个估值是准确的。
    业内人士对于国内估值行业存在的问题并不避讳,他们认为,其实从程序和标准上来说,国内的评估体系都是从国外借鉴过来的,采用了国际上比较先进的评估办法,但国内最大的问题是,人为的因素太大,很多评估只是印证交易双方已经协商好的价格,而做不到中立的评估。
    上述青海钾肥生产企业高层则认为,市场应该相信评估机构的中间立场,既然是国家承认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它们作出的评估在法律上应该是站得住脚的,可以作为交易双方交易价格的参考标准,对于最终交易价格的确立,是由交易双方的股东来确定,只要股东同意,程序合法,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规定,在法律上就没有问题,监管层不可能也没必要去评判评估值是否高估或者低估。
  (肖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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