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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9月02日 04:56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9月02日证券时报第48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8月29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南民二初字第738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就公司起诉李正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1、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李正辉
  2、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256元(后变更为130,256元);
  ②判令被告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3、诉讼理由
  原告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长期以来均有良好的社会评价。被告曾担任原告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职务。2007年7月,被告以个人身体原因为由向原告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请求辞去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原告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8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决议,董事会同意被告辞去副总经理职务;按照原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到达董事会时生效。被告于2007年8月28日与原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告并且应被告的要求,为其开具了离职证明。但被告出于其他个人目的,于2007年10月下旬,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权纠纷民事诉讼,被告称原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违法,侵害了他作为董事的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案引起了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多家媒体分别以"休假时秘开董事会写'休书'"、"副总被炒告董事会"、"雪莱特与原高管对簿公堂"等为题作了报道,该类报道对原告生产经营以及社会声誉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上述案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08年3月10日申请撤诉,法院作出裁定,准予被告撤回诉讼。被告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滥用《公司法》赋予的诉权,在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原告提起诉讼,在案件经法院两次开庭并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后,随意撤诉,该行为明显是滥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包括股价波动、社会负面评价、支付律师费用等在内的各种损失。
  二、判决情况
  本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05元,由原告承担。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将根据本案最新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不构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南民二初字第738号)。
  特此公告。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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