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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遭遇大额突发事件须及时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26日 06:01 作者 于扬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8月26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新版《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9月1日施行银行遭遇大额突发事件须及时公告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证监会昨日在其网站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详见A11版)。《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发生挤兑、重大诈骗、违规等重大突发事件的,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以上的,应及时发布公告。
  《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
  商业银行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持有的金融债券的类别和金额,重大金融债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各项代理、托管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
  《特别规定》指出,商业银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20亿元的,应及时公告;涉及的诉讼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的,应及时公告。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推出新的业务品种或开展衍生金融业务的,从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商业银行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存款结构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贷款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等信息。
  在关联交易披露方面,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运作情况,以及当年发生关联交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并披露。
  《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其中包括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如利率、汇率、股票及其他价格变动对商业银行经济价值或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至于因利率、汇率、税率发生变化以及新的政策、法规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和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的,《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应按要求及时公告政策、法规的变化对商业银行业务和盈利能力所造成的影响。
  《特别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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