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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确定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20日 04:18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8月20日证券时报第1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为加快我国风电装备制造业技术进步,促进风电发展,财政部昨日发布《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中央财政安排风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同时也明确了产业化资金的支持对象、方式及支持条件。
  根据《办法》,对满足支持条件的风电设备生产制造企业的首50台风电机组,中央财政将按6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50%,各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成本比例确定,重点向变流器和轴承企业倾斜。产业化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风电设备新产品研发的相关支出。
  《办法》明确,产业化资金支持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设备(包括整机和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及轴承等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资金主要是对企业新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首5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整机及配套零部件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按装机容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根据《办法》,申请产业化资金的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必须符合6项条件:一是设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包括自主研发、联合开发或引进技术再创新,必须拥有完全的技术文件;二是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在1500千瓦(含)以上;三是风电机组通过北京鉴衡认证中心的产品认证;四是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由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鼓励采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变流器和轴承;五是同一企业申请支持采用相同技术的不同型号产品,产品功率差在500千瓦(含)以上;六是风电机组在国内完成生产、安装、调试,无故障运行240小时以上,并通过业主验收。
  《办法》规定,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填报产业化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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