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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需求上万亿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13日 03:48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8月13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公开征求意见

  据新华社电 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组昨日发布公告,全文公布《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国内外各界人士,特别是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征求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和重建任务,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经测算约为1万亿元。恢复重建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措: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国内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城乡居民自有和自筹资金、企业自有和自筹资金、创新融资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财税政策
  征求意见稿提出,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中央政府行政事业支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基层政权机构正常运转;调整现有专项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安排,按用途不变原则整合资金,向灾区倾斜;积极利用国外贷款。
  促进企业恢复生产,扩大规划区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灾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支持城乡住房建设,对政府组织建设的城镇居民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对农民重建住房,在规定标准内免征耕地占用税。
  其他优惠还包括:促进城镇居民就业,免收部分政府基金,减免部分行政收费,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等。

  产业布局
  征求意见稿提出,重振旅游经济,把旅游业作为恢复重建的先导产业;促进农业生产,中央财政对农业生产的恢复重建给予支持;支持骨干企业,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地方骨干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扶持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等支持;促进商贸流通,对流通基础设施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的恢复重建,国家给予适当支持。
  调整行业准入,适度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鼓励国有煤矿企业整合受灾小煤矿,适当放宽水泥生产“上大压小”条件,建设一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项目,实行直购电试点;淘汰落后产能,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关闭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和重要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严重企业,中央财政对地方淘汰“两高一资”落后产能给予奖励,妥善解决好淘汰和关闭企业职工的生活。

  金融政策
  在金融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要恢复金融服务功能。全国性金融机构对口支持受损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对灾区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兼并重组,减免金融机构交易费用、客户查询等收费。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开展并购贷款和跨地区贷款业务,延长还款期限,增加扶贫贴息贷款规模,对城镇住房建设给予贷款优惠,鼓励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
  增强机构贷款能力。继续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允许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降低支农再贷款利率、拓宽使用范围,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强农村信贷投放能力。
  发挥资本市场功能。通过政府引导募集社会资金,设立灾后恢复重建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对各类保险给予费率优惠。
  加强信用环境建设。依法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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