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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9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7月31日 05:13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7月31日证券时报第18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二○○八年七月三十日以传真表决方式召开2008年第9次临时董事会,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董事会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大股东占用资金自查报告的议案》。
  大股东占用资金自查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大股东占用资金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防止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反弹有关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08]92号文)的要求,公司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自查活动。
  一、自查结果
  经自查,截止2008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资金往来情况
  1、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目前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和担保等关联交易情况,并经公司第二届第六次董事会及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保利集团申请借款及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申请分别20亿元左右的借款和担保支持。同意以后年度均按此标准向集团申请该类资金及担保支持。具体情况如下:
  *1、截止2008年6月30日,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对本公司提供借款40,000万元,其中2007年2月,向本公司提供20,000万元,2008年1月,向本公司提供20,000万元。公司已于2008年7月已偿还对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借款30,000万元,目前对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借款余额10,000万元;
  *2、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向本公司下属北京公司提供资金30,000万元;
  *3、2007年1月,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资金40,000万元,目前尚有20,000万元未有归还,2007年3月,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资金50,000万元,本年偿还20,000万元,目前末尚有30,000万元未有归还;
  *4、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下属武汉公司提供资金9,050万元;
  *5、上海三利实业有限公司向本公司下属上海公司提供的资金3,900万元。
  上述借款中除上海三利对上海公司借款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保利南方对本公司借款中30,000万元部分按7.5%/年的固定利率外,其余借款利率均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1%计算,上述借款利率是根据集团公司资金的实际融资成本和综合费用并与公司协商确定,各笔借款利率均不超过股东大会决议中所授权公司对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借款年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增加1个百分点标准。
  2、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担保情况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科学城P2/P3项目8亿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年担保费率为1%。
  3、公司与下属子公司资金往来情况
  房地产项目具有地域性特点,除少数项目由公司直接开发经营外,大部分项目均由各地的区域公司和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同时,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项目开发周期较长,项目开发前期往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进入销售期后将产生大量资金,因此,为满足房地产开发的资金运作需求和提高集团整体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根据各项目资金运行情况,通过与下属子公司的资金往来进行资金的统筹调配,2008年上半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通过资金申请和资金调拨单等程序,严格控制系统内资金往来,严令禁止对系统外公司提供资金,有效保障了公司资金安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落实执行情况
  针对资金占用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修定完善了《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较好地保障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重大决策行为的合法合规,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金安全,从根源上形成防范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特别是在《公司章程》中建立了“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是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
  四、整改措施及效果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完全独立,具有完全自主的生产经营能力,截止2008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今后仍将继续认真落实执行有关制度,严格防范出现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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