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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明确各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7月22日 04:50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7月22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据新华社电 司法部21日对外公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办法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对于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办法强调要有书面合伙协议;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与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相比较,不同之处就是要求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及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办法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及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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