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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之九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7月22日 04:50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7月22日证券时报第8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1.问:上市公司股东全资控股子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是否算关联交易?
  答:上市公司股东控股子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同于股东买卖股票,不属于关联交易。
  2.问:证券公司营业部搬迁是否需要到深交所做地址变更?
  答:需要办理变更手续。会员申请办理上述业务,须登录本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关于网上业务办理的详细说明,请通过会员网上业务平台“业务指引———会员业务指引”菜单查询。具体规定可咨询本所会员部对应片区业务管理人员。
  3.问:券商在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做股份卖出交易时,如股票出售的数量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是否会受处罚?
  答:如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是通过大宗交易出售股份超过1%, 则不违反规定;如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超过1%,则为其进行交易的券商会受到相应处罚。因此券商需要对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减持进行主动控制。
  4.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能不能是上市公司董事长的直系家属?
  答: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5.问:是否所有证券品种均可采用市价申报方式?
  答:不是。根据交易所规定,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6.问:我的股票被人盗卖怎么办?
  答:股票遭遇盗卖后,投资者应该立即采取自我救济和法律救济相结合的办法,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变更密码,通知券商冻结自己的账户,以防盗卖事件再度发生; 
  (2)保全证据,如打印完整对账单,请求券商交付开户资料,提取款凭证等,以便为下一步寻求法律救济做好采集初步证据的工作。 
  (3)如果投资者选择通过刑事诉讼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那么应急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4)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即自诉。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侦查终结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投资者有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自己财产权利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5)如果投资者选择以民事诉讼保护自己权益的,那么也应急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追究证券商违约责任,或追究券商与盗卖人共同侵权责任。 
  7.问:零股可以分批卖出么?
  答:《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8.问:增发新股能否分两次申报?
  答:不可以。每个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除第一次委托外均为无效申购委托;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9.问: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有哪些形式?
  答: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有两种形式即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前者为红股,后者为股息。具体在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中,两者可同时出现,也可只使用一种分配形式,这取决于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
  10.问:B股权益分派有哪些特点?
  答:B股权益分派有以下特点:
  (1)B股与A股在分配上是同股同权;
  (2)上市公司支付B股红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公布,以港币折算后支付;
  (3)B股股东所得的现金红利暂不需缴纳所得税;
  (4)既有A股又有B股的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B股“最后交易日(T日)”与A股的“股权登记日(R日)”是同一天;
  (5)B股的股权登记日为T+3日,即“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三天B股的权益才真正划入投资者的名下;
  (6)权益分派的红股、转增股份于T+4日起开始交易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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