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06月25日 03:57 |
作者: |
周荣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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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周荣祥 本报讯 循环经济法(草案)昨天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草案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中“对有关居民用电、用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这一规定。 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此,有意见认为,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一是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用水、电、气的基数。合理的累进加价幅度也难以确定。二是价格问题比较敏感,特别是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加价的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 与此同时,目前许多城市已实行用卡购电、购水的办法,从技术上很难做到按每户的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据此,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除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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