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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5月10日 04:27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5月10日证券时报第4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5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 9人。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柴国生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08〕49号)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定于2008年5月26日上午9点在本公司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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