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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管理实施细则 大小非减持纳入重点监控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5月09日 04:59 作者 黄婷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5月09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上交所发布《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详见A7版),对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等交易行为加强监管。
  《细则》共五章三十五条,其主要内容和制度安排围绕促进会员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这一主题展开,要求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包括权证及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产品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细则》还将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这两类行为,也列入会员应当重点监控的范围。
  针对交易行为监督,《细则》规定,会员应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上交所市场监察工作。对从事权证交易、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客户,会员应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实行分类管理。会员不得为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证券账户、机构使用个人证券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细则》还规定,会员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证券交易和资金监控系统,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客户具体情况,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关预警指标,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会员还应当重点监控被上交所列为限制交易的账户,以及最近一季度被上交所列为监管关注的账户,并于每个交易日登录交易所网站,查阅交易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对限制交易账户、监管关注账户,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的开户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操作人,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细则》还指出,会员及其营业部因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收到上交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示函后,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其相关监管信息,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上交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会员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对上交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会员应当按要求认真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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