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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客户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5月09日 04:59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5月09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就发布《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证券时报记者黄婷
  2008年5月9日,上交所发布了《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对上交所会员如何在市场自律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规范和管理好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作了具体规定。就此,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上交所发布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发布实施《细则》,是积极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需要。这两个条例精心设计了证券公司的运行规范和监管制度,强化了证券公司依法从事经纪业务、保护客户利益的义务和职责。以两部条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为指导,制定本《细则》,是本所贯彻落实两部条例的一项重要工作。
  发布实施《细则》,也是新形势下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推进交易所自律管理工作的需要。近年来,证券市场稳步发展,投资者队伍迅速扩大,证券公司客户成倍增长。但是,证券公司如何在拓展客户资源、发展经纪业务的同时,切实履行好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和教育职责,引导投资者规范、理性地参与证券交易,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发挥好交易所的职能作用,强化交易所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式。几年来,我们根据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将督促本所会员管理好客户交易行为,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并着手研究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最终形成了现在发布的《细则》。 
  记者:《细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细则》完善了本所会员自律管理业务规则体系,是与本所《会员管理规则》配套实施的一个重要的、具体的业务细则。《细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有三个:
  一是发挥会员在本所证券交易自律管理中的作用。交易所一项重要职责是组织和管理证券交易,而证券公司作为本所会员,是交易所自律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应当在本所证券交易的监督管理中发挥应有作用,一定意义上,会员管理客户交易行为本身就是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基于这一考虑,《细则》明确要求会员承担起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
  二是实行证券交易自律管理关口前移。在证券交易中,本所会员直接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形成经纪业务关系,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最有条件也最应该了解自己的客户、规范管理好客户的交易行为、引导投资者依法从事证券交易、及时发现制止异常交易行为。基于这一考虑,《细则》将交易所对证券交易管理的关口前移至会员及其营业部,设计了相配套的具体制度,提出了一些明确要求。
  三是及时化解因客户证券交易而发生的矛盾纠纷。会员处于市场一线,直接与投资者打交道,有条件首先妥善化解客户因为证券交易已经或可能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理顺投资者的情绪,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稳定发展。基于这一考虑,《细则》将因客户交易行为引发的纠纷纳入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范畴,要求会员切实做好相关信访接待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记者:《细则》对会员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设计了哪些具体制度和要求? 
  答:《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安排是围绕促进会员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这一主题而展开的,具体的制度和要求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会员应全面了解客户,实行分类管理。《细则》规定,会员在接受客户交易委托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管理。
  二是会员应切实开展投资者教育,充分揭示交易风险。《细则》规定,会员应当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引导投资者开展理性投资;在接受客户委托时,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在提供权证、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产品或业务的交易服务前,应当向相关客户详细讲解和揭示其中所包含的特殊风险,要求客户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并持续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三是会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细则》规定,会员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证券交易和资金监控系统,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客户具体情况,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关预警指标,关注可能引发的异常交易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根据市场需要,《细则》将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这两类行为,也列入会员应当重点监控的范围。在监督这些交易行为时,会员发现客户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且无法及时制止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细则》还规定,会员应在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中与客户约定,如果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可以拒绝客户委托,或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四是会员应当协同本所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配合本所采取监管措施。《细则》规定,会员应协同本所对会员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协同制度和流程,明确合规负责人职责;会员及其营业部因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收到本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示函后,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本所的相关监管信息,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以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等资料;本所要求会员及其营业部协助了解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以及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账户等情况的,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本所要求的方式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本所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客户告知本所的监管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提交;本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会员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记者:上交所将如何组织实施《细则》,切实发挥会员管理客户交易行为的职责?
  答:《细则》制定后,关键在于落实、在于执行。就此,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将着重开展如下四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本所会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进一步加深会员及其营业部相关管理人员对《细则》的理解和把握。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和流程,对会员及其营业部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进行指导。三是适时对《细则》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存在问题、执行不力的,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四是跟踪《细则》执行情况,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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