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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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05月08日 05:4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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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08年5月7日(星期三)上午9:30,会期半天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城64栋八层本公司801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吴光权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13,822,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5.85%。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二○○七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13,822,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二○○七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13,822,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二○○七年度述职报告》
同意213,822,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二○○七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13,822,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二○○七年度报告》
同意213,822,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二○○七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的预案》
同意213,822,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公司全年实现利润总额92,830,157.20元,净利润90,395,896.83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75,402,898.17元,可供分配的利润265,798,795.00元。按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9,153,094.73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56,645,700.27元,减2007年实施2006年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66,385,000元(2007年6月25日完成红利发放),实际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90,260,700.27元。
本年度公司对2007年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1元(含税),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51,978,200.27元结转下年,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七)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二○○七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213,822,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鉴于2007年度审计由于上海天马已纳入合并范围而出具单独的审计报告,增加了对上海天马的审计;对公司200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按新会计制度进行重新审计,并按审计后的数据作为本年度审计报告的期初数;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并出具内控的审核报告;对公司2006年度新旧会计制度差异的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致使工作量增加的原因,同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审计费用的书面请求,决定2007年审计费用增加13万元,总费用为55万元整。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二○○八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13,822,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二○○八年度的财务审计工作,其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审计期间深圳以外的差旅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同意213,822,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为推动公司全国及全球战略布局的实施,将“天马”品牌打造成全国性及国际性知名品牌,同意将“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13,822,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 213,822,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意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每位每年9万元人民币(含税)。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谢晓陆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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