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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从严规范股权激励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5月07日 05:09 作者 于扬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5月07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激励计划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连续公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两个文件(详见A2 版),从股权激励的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等方面,制定详细操作规则,堵塞监管漏洞,同时进一步体现从严审核的宗旨。中国证监会同时表示,今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则还将不断完善。
  备忘录对激励对象的规定更为严格。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以确保其独立性。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此外,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则必须通过交易所网站详细其披露其职务。同时,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为防止授予价格过低,备忘录规定,以定向发行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如果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激励方案将由证监会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备忘录还强调,上市公司行权指标的设定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上市公司同时采用市值指标和行业比较指标。
  为规避监管,少数上市公司曾借道股东实施股权激励,而备忘录则明确指出,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一年内授予激励对象。
  就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规定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同时,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也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等这些重大事项。
  而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也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
  (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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