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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海外收购资本充足率须超10%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5月06日 05:33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5月06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商业银行收购国内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海外收购资本充足率须超10%
  见习记者 张广明
  本报讯 监管部门正欲对国内银行业的海内外收购行为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近期,一份名为《商业银行收购国内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经下发至各银行征求意见。一位知晓内情的人士向记者透露,该意见稿的核心内容为,有意进行海外收购的商业银行须满足资本充足率超过10%这一要求。此外,该人士还表示,上述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集中在银行进行的国外收购部分,而对国内则提得不多。 
  海外并购实现综合经营
  今年2月份,工商银行宣布收购南非标准银行20%股份的交易已经完成。此外,民生银行也已经完成了对美国联合银行的收购。这只不过是国内银行走出去的一个缩影。来自公开信息显示,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都表达了海外收购的意向。
  综合看来,国内商业银行的收购对象基本上仍集中在银行领域,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则涉及不多,此次下发意见稿所规范的就是收购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
  上述人士还介绍说,意见稿的绝大部分内容是关于国外收购部分,而对国内部分涉及的很少。该人士解释说,这主要是由于法规方面的限制。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业内人士分析,上述法律虽为商业银行业在国内从事综合经营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但并不明确。在此情况下,此次监管规则的制定无疑将有利于银行业通过海外收购实现综合经营的目标。
  在这方面,中国银行通过对新加坡飞机租赁公司的收购进入非银行业务,无疑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2006年12月底,中国银行通过全资子公司,以9.65亿美元(约合75亿元人民币)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100%已发行股本。后者是亚洲最大的飞机租赁企业,为全球34家航空公司提供飞机租赁服务。 
  资本充足率需要超过10%
  最为重要的是,意见稿对有意从事收购行为的银行设定了一定的门槛。该意见稿规定,无论从事海外收购还是国内收购,收购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需达到10%以上。分析人士表示,此举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内银行的盲目收购而带来的风险。
  根据2007年各上市银行公布的年报,14家上市银行中只有3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10%以下,其他的银行均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业内人士分析,如何对并购进行尽职调查,如何熟悉并且适应国外的监管环境和法律标准等都将是中资银行海外并购中面临的最大风险和挑战,这些风险并不仅仅是具有较高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所能完全避免的,较高的资本充足率,不过是给相关银行的收购风险带来了一定的缓冲。
  事实上,2007年下半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虽然为国内银行业的海外收购提供了契机,但其何时有望见底的争论至今还未有明确的答案。如若时机选择不当,收购中的价格风险也将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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