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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基金可申请赴港设分支机构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5月05日 05:28 作者 于扬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5月05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报讯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CEPA4)有关内容,中国证监会近日制定并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详见A2版),明确了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的依据和条件。证监会表示,符合条件并希望到香港设立机构的基金管理公司,近日就可上报材料。
  《规定》对内地机构到香港设立机构的条件、机构形式、监管安排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安排:首先,公司可采取多种形式到香港设立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同时,内地基金公司与其他机构到香港设立合资公司也是允许的。
  其次,《规定》明确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前应考虑的因素。如应对香港的市场状况、监管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等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基金公司本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结合基金管理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兼顾基金管理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运营,审慎决策,不应由于到香港设立机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业务运营,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
  此外,在监管安排上,规定内地基金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既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还要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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