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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规范中小板高管离职套现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29日 06:58 作者 张媛媛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4月29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申报离任半年后的12个月内,出售数量不得超过所持股份50%

证券时报 记者 张媛媛

    本报讯  针对近期部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尤其是少数董事监事高管离任后大量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昨日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详见A5版),重申了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管买卖股票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对董事监事高管离任后减持股份以及董事监事高管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据了解,近来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少数董事监事高管离任后大量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备受市场关注。总体而言,中小板上市公司此类情况并不普遍,由于这些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股份占总股本比例较低,减持行为对公司股价影响较小,对相关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明显负面影响。但是,近期中小企业板董事监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个别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存在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等窗口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以及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其次,部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较为频繁,其中在窗口敏感期买卖的情况较多;此外,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为了减持股份及规避监管而离任,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深交所昨日发布该通知,对上市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管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是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对董事监事高管买卖公司股票的培训,及时建立董事监事高管买卖股票的专项管理制度,督促董事监事高管买卖公司股票事前书面通知董秘。二是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对董事监事高管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上市公司也应以公告形式及时披露。三是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承诺自申报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并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相应条款。四是对于董事监事高管离任减持股份后再次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上市公司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董事监事高管离任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以及再次聘任的原因书面报告深交所,在深交所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五是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不得在窗口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不断加强对中小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监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中小企业板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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