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04月23日 06:1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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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 本次股东持股变动事宜尚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收购无异议、并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后实施。
4、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5、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构和主要责任人共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合肥市国资委拟对管辖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进行整合,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有效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2007年11月20日,合肥市国资委《关于撤销合肥市种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国资[2007]60号)要求撤销种子公司,将其持有的丰乐种业37.75%的国有股权,计84,951,000股,无偿划转给建投集团,建投集团成为丰乐种业的控股股东,丰乐种业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仍为合肥市国资委。
本次权益变动后,种子公司不再持有丰乐种业的股份,且目前未有在未来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额及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种子公司持有丰乐种业84,951,000股,占丰乐种业总股本的37.75%。
二、股权转让协议简要内容
2008年4月22 日,建投集团与种子公司签署《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双方
种子公司为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划出方,建投集团为划入方。
2、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种子公司持有的丰乐种业37.75%的国有股权,计84,951,000股。
3、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股份性质不变,仍为国有股权。
4、权利限制情况
种子公司在本协议履行前及履行当时,其所无偿划转之目标股权处于完整状态,未在目标股权上设置质押、托管或任何其他第三者权益。
5、转让价款及其支付情况
本次交易为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不需要支付对价。
6、生效条件
本协议项下之股权划转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三、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调查
建投集团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建投集团资信情况良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间的负债、担保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情况,也不存
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况。
五、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股权划转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丰乐种业84,951,000股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
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行为。
(二)在签署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行为。
备查文件
1、种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
2、种子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4、本报告书签署前6个月种子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丰乐种业股份的自查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种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大香
日期: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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