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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减持超150万股鼓励大宗交易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22日 08:29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4月22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深沪交易所就解禁股转让发出通知月减持超150万股鼓励大宗交易
  证券时报记者 黄 婷 张媛媛
    本报讯  深沪证券交易所昨日就做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实施工作向各会员发出通知说,对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在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鼓励在大宗交易市场转让。
  通知指出,交易所会员及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的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交易。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和申请程序将另行规定。
    通知称,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以配售的方式或公开发售的方式转让其所持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大宗系统的转让应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证所2003年8月修订的《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上证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14:30—15:00登录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在15:30—16:00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操作界面获取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据了解,深交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15:30。价格方面规定: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通知全文见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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