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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解禁股转让行为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21日 05:41 作者 于扬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4月21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一个月内出售解禁股超总股本1%,必须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
□控股股东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所持解禁股

证券时报 记者 于扬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于昨日晚间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详见A2版),要求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必须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所定义的存量股份,不仅包括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还包括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IPO前已发行的股份。至于解禁限售股在大宗交易平台的转让价格,则以前一天二级市场收盘价的涨跌停板价格为区间来确定。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而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指导意见》还规定, 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指导意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而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据悉,为已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提供高效、便捷的转让平台,提高大宗交易系统的股份流动性,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证券交易所即将出台配套的制度安排,进一步细化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相关规定包括:扩大参与大宗交易系统的投资者范围,使基金等成为大宗交易系统的投资者;允许通过证券公司来为存量股份的二次公开发售寻找买家等。此外,交易所还将出台对解禁限售股大宗交易的信息披露、手续费收取等相关规定。而今后,非存量股份的大宗转让也可选择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以提高市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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