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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批发企业常备储量应不小于15天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19日 06:10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4月19日证券时报第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据新华社电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负责人18日说,根据即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常备储量不应小于上年度平均15天销售量。
  这位负责人在就《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关于常备储量的要求,借鉴了国外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承担商业储备的通行做法,是我国加强市场调控能力,防止市场波动的必要措施,也是在我国成品油经营企业中逐步建立商业储备制度的探索和尝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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