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04月16日 05:47 |
作者: |
贾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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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近期,银监会新资本协议研究和规制项目组根据业界反馈的修改建议,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风险缓解处理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资本计提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提指引》、《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计提指引》等六个监管文件进行了修改,并对外公布了第二轮征求意见稿。业内人士分析称,此举标志着银监会推动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步伐正在加快。 根据银监会的部署,我国的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银监会还要求,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设有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实施新资本协议,中小商业银行可以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应按照内部评级法计提信用风险资本要求,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 业内人士介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会对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形成显著的冲击,因此引起全球金融业的广泛关注。在这份新协议中,影响最为显著的就是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的推出。银监会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部分称,内部评级体系是由支持信用风险评估、确定内部风险级别、划分资产池、风险参数量化的各种方法、过程、控制、数据收集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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