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04月12日 02:35 |
作者: |
周荣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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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出通知要求,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各有关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要在今年5月末以前,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在上年度的投资运作过程进行年度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创业投资企业是否违反规定对上市企业进行投资,是否从事担保业务和除自用房地产外的房地产业务,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是否超过了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等。 根据《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发改委称,为确保合格创业投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优惠政策,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5月末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年度检查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提出改正意见并督促落实。 此次检查的内容还包括,在上一年度,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增减资本、分立与合并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等重大事件是否已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发改委要求,此次年度检查过程中,创业投资企业还应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周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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