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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正在制订 强化监管控制风险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10日 05:39 作者 周荣祥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4月10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监管部门将提高交易门槛、控制新股暴炒、强化异动停牌

证券时报 记者 周荣祥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天表示,正在制订《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将从提高投资者参与交易门槛、控制新股上市首日暴炒、强化股价异常波动停牌机制以及增强盘后交易信息透明度等方面,采取与主板有区别的交易制度、市场监控制度安排,以提高市场监管和运行效率。具体规则将在稍后出台。
  前不久,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创业板上市有关问题与网民在线交流,网民反响非常热烈。为更好地解答网民疑问,证监会昨天搜集整理了访谈过程中网民关心的问题并作了详细解答。
  证监会称,创业板面临着较高的市场风险。其中,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小,市场估值难,估值结果稳定性差,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就有可能诱发股价出现较大幅度波动,股价操纵也更为容易,因此现行交易制度并不适用于创业板,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
  据介绍,创业板与主板一样,均实行发行核准制。但由于创业板定位于服务成长型创业企业,重点支持具备自主创新能力企业的发展,创业型公司的盈利模式、创新能力等方面与主板企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证监会还调整了创业板相应的发行审核标准。
  证监会称,为适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工作的需要,证监会专门设立了创业板发审委。与主板发审委相比,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增加到35名;同时,为突出创业板高科技、自主创新等特点,创业板发审委增加了一定数量的科技类委员,特别是吸收了一些行业专家委员。
  为适应创业企业的特点,证监会对创业板保荐人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譬如,目前主板市场的持续督导期限为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而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保荐期限,证监会则借鉴海外市场经验,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在股份限售方面,为了保持上市公司经营和股权的稳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创业板将参照主板的做法,规定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但为鼓励风险投资等机构加大对创业企业的投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其他股东的限售政策有望适当放松。
  此外,证监会还表示,设立创业板市场,将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层次,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同时,目前推出创业板对资金的分流也会很小,不会影响主板市场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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