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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舞股权激励“双刃剑”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10日 05:39 作者 孙清岩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4月10日证券时报第1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怀新投资高级研究员、博士孙清岩
  最近看到一些关于股权激励“行权难”的报导,同时联想到前不久多名上市高管辞职套现的新闻,这不由得引起笔者对于股权激励的一些思考。
  股权激励存在三大问题
  对于股权激励,笔者认为,它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好,会是多方共赢,相反可能会两败俱伤。
  综合来看,在我国推行仅三年的股权激励,当前出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股权激励中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定得过低,起不到激励机制的作用。比如,深圳某公司一期行权价为4.07元,在公司股价大幅上涨后,其二期行权价不为所动,仅定为6.26元。
  二是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我国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较为突出。在此背景下,公司经营者或日常管理者的薪酬名义上是董事会决定,实际上是经营者自己决策。这样出现的股权激励,实际上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比如,在授予股票期权占总股本的比例上,相关规定是不能超过10%(对国有控股公司要求首次不超过1%)。我们发现,近一半的公司都接近这个临界值,比如多家比例为9.84%、9.68%、9.88%等。
  三是出现行权成本高以及得不到股权激励的问题。这个就是有些媒体所说的“行权难”的问题。我们认为,如果股权激励设计不合理,没有考虑将来出现的各种风险,很可能会出现行权时股票价格跌破行权价而使股权激励变得毫无价值,例如现在就有诚志股份,金螳螂等十余家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价格长时间低于行权价格;也会出现由于现行税法制度约束而使行权成本过高的问题。
  三方面着手解决问题
  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根源,笔者觉得有二:一是我国的资本市场及其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此为外因;二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不合理、不科学,此为内因。基于此,我们觉得,如果要想使股权激励制度顺利进行下去,要想让其发挥积极作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其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必须合理、科学、有效。笔者对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25家上市公司的激励方案进行研读发现,在设计行权条件时,其中有一条是关于对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要求,几乎所有公司定的都是不低于10%。我们知道,不同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可能以固定的速度增长,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一定比传统型的大企业增长速度快,这样在制定方案时也应该在这一指标的设计上,避免一刀切,尽量科学合理。另外,作为上市公司在制度设计时,由于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也会出现行权价格、行权条件、行权期限有利于自身的设计,而使方案显失公平,例如有家公司,在第二年行权时(首次)可以达到80%,第三年可以达20%,这里的问题显而易见,首次行权数量过多,禁售期限过短,这对股东利益是不利的。
  其二、要努力完善股权激励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的股权激励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要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使股权激励实施起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其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实行股权激励,公司内部一定要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内部人控制。现阶段,我们要建立规范的竞争有效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职业经理人的流动机制和淘汰机制有利于规避股权激励负面影响,从而促进股权激励发挥积极作用。此外,还需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只有一个完善、有效的资本市场,才能给股权激励一个健康发展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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