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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03日 05:36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4月03日证券时报第4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53号、154号、第175号、第181号、第182号、第185号、第186号民事判决书,佛山中院对本公司起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格林柯尔")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案件中的七项案件分别进行了一审判决,诉讼金额共计17,175.46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6.41%,详情如下:
  一、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海信容声(扬州)冰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1、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该案于2006 年10 月25 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2、案件基本情况:
  2004 年初前后,顾雏军代表本公司就"对开门冰箱项目"(又称超大冰箱项目)落户扬州经济开发区(下称开发区)问题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谈判,提出将该项目落户开发区,同时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奖励4,000 万元给投资方,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了上述条件。2004 年4 月上旬,顾雏军等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将4,000 万元奖励先行兑现。2004 年4 月26 日,开发区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认为超大冰箱项目当时尚未注册,不能实施奖励,但为了吸引投资,同意投资方以"预收征地费"缴款4,000 万元,再由管委会以"科技发展奖励基金"的形式返还投资方。
  在顾雏军操纵下,2004 年4 月30 日,本公司将4,000 万元汇给原告,该款于当天被原告转付至开发区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的帐户。后者收款后开具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注明该4,000 万元为"预收征地费"。同日,开发区财政局即从同一帐户以"发展奖励基金"名义将4,000 万元支付至顾雏军的私人公司扬州格林柯尔。该4,000 万元变成"发展奖励基金"后,之所以给了扬州格林柯尔,而不是原告,是由于顾雏军等在开发区管委会急于吸引大型投资的情况下,故意混淆科龙与格林柯尔的关系,对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误导所致。本案的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发布的公告。
  诉讼请求:
  (1)三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原告偿还被其侵占的资金人民币4,000 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判决情况:
  佛山中院与2008年1月28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扬州科龙支付4,000万元;案件受理费210,010元及财产保全费200,520元均由被告承担。
  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截止到目前,上述判决尚未生效。
  二、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江西省科达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塑胶")、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柯尔采购中心")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1、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该案于2006 年10 月25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2、案件基本情况:
  为达到隐蔽占有江西科龙资金的目的,顾雏军及其格林柯尔系公司先操控原告于2005年5 月20 日将人民币1,300 万元转至科达塑胶;随后,又操控科达塑胶立即将该款转至格林柯尔采购中心,四被告至今未将上述资金归还原告。上述资金从原告到格林柯尔采购中心之间的划转没有任何真实交易作为基础,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利用科达塑胶对原告进行的资金侵占行为。本案的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发布的公告。
  诉讼请求:
  (1)由四被告共同偿还所侵占原告的资金人民币1,300 万元;
  (2)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判决情况:
  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28日做出判决:
  (1)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科龙支付1,300万元;
  (2)驳回江西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010元,由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截止到目前,上述判决尚未生效。
  三、扬州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格林柯尔")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1、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该案于2006 年11 月23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2、案件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3 年6 月就"普通冰箱项目"的投资规划及用地等一系列问题,与扬州经济开发区「开发区」管委会进行了协商,并于2003 年6 月6 日签订了《项目投资合同书》。开发区管委会在该合同中承诺为本公司在开发区投资成立"华东科龙制冷电器有限公司"(即筹建中的扬州科龙)提供1,100 余亩的工业开发用地。根据协商结果,开发区管委会还同意了本公司谈判代表顾雏军的要求,在原告投资后向投资者奖励3,500 万元。
  2003 年11 月5 日,扬州科龙向开发区国土局足额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并于2003 年12 月12日取得《国土使用证》。2004 年4 月30 日,开发区财政局将3,500 万元的"发展基金"按开发区管委会的承诺支付给了扬州格林柯尔。该3,500 万元之所以没有支付给原告,而是给了扬州格林柯尔,是因为顾雏军在谈判及购地过程中一直向开发区管委会宣称,科龙是格林柯尔的子公司,科龙就是格林柯尔的。受此误导,开发区管委会将3,500 万元奖励基金汇入了广东格林柯尔的关联公司(顾雏军的个人独资公司)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本案的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06年12月29日发布的公告。
  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扬州格林柯尔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原告偿还政府奖励资金人民币3,500 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判决情况:
  佛山中院于2008年2月4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扬州格林柯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扬州科龙支付3,500万元。案件受理费185,010元、财产保全费175,520元由三被告承担。
  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截止到目前,上述判决尚未生效。
  四、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珠海市德发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珠海德发")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
  1、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该案于2006 年12月13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2、案件基本情况: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江西科龙于2003 年12 月24 日将人民币900 万元转至珠海德发账户,后于2004 年12 月15 日再次转款1,240 万元。上述款项划转没有任何交易作为基础,在原告处甚至根本未入账,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原告实施的资金占用行为。本案的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06年12月29日发布的公告。
  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珠海德发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被占用的资金人民币2,140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判决情况:
  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25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珠海德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科龙支付2,140万元。案件受理费117,010元由三被告承担。
  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截止到目前,上述判决尚未生效。
  五、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荣")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
  1、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该案于2006 年12月13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2、案件基本情况: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江西科龙于2003 年12 月23 日将人民币2,000 万元转至武汉长荣账户。上述款项的划转没有任何交易作为基础,在原告处甚至根本未入账,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原告实施的资金占用行为。本案的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06年12月29日发布的公告。
  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武汉长荣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被占用资金计人民币2,000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判决情况:
  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25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武汉长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科龙支付2,000万元。案件受理费110,010由三被告承担。
  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截止到目前,上述判决尚未生效。
  六、本公司诉广东格林柯尔、珠海市格林柯尔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格林柯尔")、北京格林柯尔新型制冷剂换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格林柯尔")、海南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格林柯尔")、顾雏军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
  1、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该案于2006 年12月13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2、案件基本情况:
  广东格林柯尔与顾雏军在控制经营原告的过程中,为发展格林柯尔系企业,强行将格林柯尔系企业的业务捆绑于本公司的业务之上。自2002 年2 月起,广东格林柯尔对本公司的售后服务体系进行了调整,规定只有首先成为"格林柯尔授权工程单位",才能成为本公司的售后服务商,以承接本公司的冰箱、空调、冷柜等产品的安装和维修业务。而为成为"格林柯尔授权工程单位"。加盟商须向"格林柯尔公司"支付2 万元的加盟费并购买1.5 万元的格林柯尔制冷剂款。
  随后,广东格林柯尔又控制本公司,以本公司的人、财、物为成本,推广格林柯尔系的业务。不仅如此,由于根据协议,"格林柯尔授权工程单位"前述3.5 万元的加盟费及购制冷剂款系在三年内分期向格林柯尔系公司支付,在"格林柯尔系授权工程单位"未向格林柯尔系公司付款的情况下,广东格林柯尔操纵本公司为"格林柯尔系授权工程单位"向格林柯尔系公司支付了上述加盟费及购制冷剂款,其中,本公司被操纵向珠海格林柯尔支付了3,517.5 万元;向北京格林柯尔支付了396 万元;向海南格林柯尔支付了267.3 万元。至今为止,本公司被操纵向格林柯尔公司支付的资金尚有1,375.46 万元未能收回。几被告的行为,既没有依法和本公司章程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也未作披露。本案的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06年12月29日发布的公告。
  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珠海格林柯尔与顾雏军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被占用的资金人民币1,375.46 万元;
  (2)北京格林柯尔在偿还原告资金人民币396 万元范围内与前述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海南格林柯尔在偿还原告资金人民币267.3万元范围内与前述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判决情况:
  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29日做出判决:
  (1)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支付1,375.46万元;
  (2)被告珠海格林柯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712.16万元与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告北京格林柯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396万元与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4)被告海南格林柯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267.3万元与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8,783元,由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负担,被告珠海格林柯尔、北京格林柯尔、海南格林柯尔分别对其中的40,791元、22,682元、15,310元予以共同承担。
  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截止到目前,上述判决尚未生效。
  七、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珠海市隆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隆加")、顾雏军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案
  1、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该案于2006 年12月13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2、案件基本情况: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江西科龙于2003 年12 月24 日将人民币1,100 万元转至珠海隆加账户,后于2004 年12 月15 日再次转款1,760 万元。上述款项划转没有任何交易作为基础,在原告处甚至根本未入账,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肆无忌惮对原告实施的资金占用行为。本案的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06年12月29日发布的公告。
  诉讼请求: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珠海隆加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被占用的资金人民币2,860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判决情况:
  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25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珠海隆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860万元。案件受理费153,01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截止到目前,上述判决尚未生效。
  八、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九、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七项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又提起了上诉,所以上述判决尚未生效,本公司尚无法确定上述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在以前年度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的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本公司认为,在目前情况及本公司起诉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系列案件全部审结并执行完毕之前,本公司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应收款项可收回性的判断与此前相比并无实质性的差异。
  十、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53号;
  2、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54号;
  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5号;
  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1号;
  5、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2号;
  6、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5号;
  7、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6号。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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