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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获准开展黄金期货交易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3月25日 06:29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3月25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 记者 贾壮

  本报讯  前不久刚刚亮相我国期货市场的黄金期货品种将迎来一批大客户。根据中国银监会日前下发的《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向期货交易所申请并获得会员资格之后,商业银行可以从事黄金期货交易。《通知》明确,从事黄金期货交易的商业银行必须满足资本充足率达到8%、具有衍生品交易资格等9项硬性标准。
  据了解,近年来商业银行与黄金相关的业务品种逐步增多,其中包括代理黄金买卖、黄金租赁(租售)业务、对公黄金质押贷款业务、自营黄金买卖、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与实物金买卖、黄金寄售业务等。随着黄金业务的品种增多、业务量增大,商业银行需要防范黄金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商业银行合理使用黄金期货作为风险管理工具,将有助于管理黄金价格风险,进一步促进其他黄金业务发展。
  黄金期货交易属于标准化产品,境内黄金期货的价格将会跟随国际黄金期货市场的价格走势,这将使参与境内黄金期货市场的商业银行直接面对国际市场黄金期货的价格波动,对从事黄金期货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提出很高要求。为有效防范风险,《通知》提出了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风险监管标准,包括商业银行的基本经营指标,基本业务能力,督促银行落实“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等创新原则,并从内部管理制度、系统配备、合格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以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方式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并实行事后报告制。商业银行成为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将接受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的自律性管理,也使交易信息更加透明,有利于防范风险。银监会不再增加新的准入审批,要求商业银行就此项业务开展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内部控制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并就评估情况与银监会进行沟通交流,取得《无异议函》后,可自行直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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