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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基金关于增加基金代销及定申业务代销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26日 05:11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7年12月26日证券时报第3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根据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有关代销机构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增加代销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从2007年12月28日起,浦发银行代理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业务并开通3只基金的转换业务。
  同时,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从2007年12月28日起在浦发银行推出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以下简称“基金定投”)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申购时间、投资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设定期限内每月约定的自动投资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有关基金定投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人范围
  符合相关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
  二、办理方式 
  1、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2、投资者开立基金帐户后即可到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网点或网银申请办理相关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3、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投资日期、投资金额和投资总时间。
  三、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四、申购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投资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500元(含500元),并不设金额级差。
  五、扣款方式 
  1、相关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申购日、投资金额提交申购申请,如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提交申购申请(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除外)。相关销售机构将在业务申请当月完成首期申购,如约定投资日早于或等于申请日,则首期申购日为下一月的投资日,如约定投资日迟于申请日,则首期申购日为约定投资日。次月起按照约定投资日、投资金额提交申购申请。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则当月申购不成功,请投资者于每月申购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当月申购不成功不影响以后期次的申购。
  4、自动投资日提交申购申请成功后,银行冻结申购资金,并在实际申请日T+2日扣款。
  5、具体扣款方式按照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执行。
  六、申购费率 
  目前泰信优质生活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基金的申购业务都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故定期定额申购也只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如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一般的申购业务。双息双利债券基金份额申购无申购费。
  七、扣款和交易确认 
  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则确定的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工作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八、基金定投的变更和终止
  1、目前,浦发银行可提供个人网上银行和柜面基金定投的签约和撤约交易,暂不提供基金定投的变更服务。个人投资者如需变更每期投资金额、扣款日期、扣款频率等,须至浦发银行网上银行或柜面先进行撤约,然后再重新办理签约。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浦发银行的有关规定。
  2、投资人终止基金定投,须登录浦发银行网上银行或柜面进行撤约,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浦发银行的有关规定。
  3、基金定投终止的生效日遵循浦发银行的具体规定。
  九、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浦发银行
  浦发银行在上海、北京、杭州、宁波、南京、温州、苏州、重庆、广州、深圳、昆明、芜湖、天津、郑州、大连、济南、成都、西安、沈阳、武汉、青岛、嘉兴、绍兴、萧山、临安、余杭、余姚、慈溪、台州、温岭、瑞安、乐清、南通、无锡、江阴、昆山、常熟、合川、太原、长沙、哈尔滨、乌鲁木齐、南宁等43个城市的366家代销网点为投资人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咨询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网银地址:http://ebank.spdb.com.cn
  2、投资者还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免长途费)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ftfund.com了解相关情况。
  十、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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