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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独董机制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19日 04:27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7年12月19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宋一欣
  有媒体报道,相关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有中小股东为了保护自身权益结成联盟,通过征集投票权的方式,推举提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两年前,在科龙电器前董事长顾雏军事发、在任独立董事准备辞职的当口,也有人自荐竞选科龙电器独立董事。
  这两件事情可以看到,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需求和意识增强,越来越要求在上市公司运营与治理过程中,确保其知情权、决策参与权、监督权与利润分配权,中小股东的这种权利主体意识体现在独立董事提名、选任、荐选、解聘、罢免与参与决策上。
  就目前而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很多是控股股东的信任者,很多情况下是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私人朋友,关系熟稔好说话,另外一部分是社会名流,还有一部分是专家型人员,有助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这三类人员,并非对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无益,但相应的问题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识在这过程中被消磨掉了。在资本多数决的条件下,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权益是能够通过投票得到保障的,而中小股东却没有在董事会中的利益代言人,这应该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缺失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对中小股东提名、选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做法,应当予以肯定,而且应当从制度层面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保障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运营与治理中的决策参与权。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与现行《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决策参与权的规定并不详尽,但在有关的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交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却相对详细了一些。
  归纳起来,涉及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决策参与权的规定既很简单(只涉及发表意见、提议开会、提案、投票制度等)、门槛又高(中小企业板除外)、且非强制性(都是“可以”、“鼓励”、“积极推行”之类)。这样的话,通过独立董事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及决策参与权的保障只能流于形式,难以落到实处。
  据有关媒体报道,目前监管部门已草拟了独立董事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除了应当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规定,对独立董事制度全面作出包括实体和程序性的明确规定外,还应当在独立董事管理规定与《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强制性地规定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保障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决策参与权的条款,
  具体如建立声明直接体现中小投资者利益并作为其代言人的专门独立董事;扩大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的比例与否决权权限;提升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表决与发表独立意见的权限;降低中小股东在独立董事提名或联合提名、选举、罢免、委托及参与决策中的门槛;明确累积投票制的最低实施范围;改变目前独立董事领取报酬的方式;推广网络投票制度及规定最低实施范围;对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控股股东、经营管理层的制衡及监督作出更有操作性、倾向性的规定等等。进而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作者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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